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信息公开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务部
返回
担保公司税收政策
   时间:2012-2-15 14:01:56

信用担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27号))
四、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9296630 传真:0311-89296629 E-mail:xtrzdb@126.com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699号4层
Copyright @ 2010 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248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