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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 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9-5-31 11:43:5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7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融创新,推动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石字〔201832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石发〔2018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授予获奖单位开展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 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主要表彰奖励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推动转型升级等,研发实施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 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实施。建立金融创新奖评审专家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在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五条 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以下机构可按规定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石家庄市(不含辛集,下同)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二)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石家庄市(同上)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

(三)报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为满足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由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

(二)为推动京津冀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为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推动“4+4”现代产业发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四)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融资规模实施的具有突出经济和社会效应的金融创新。

(五)为推动金融业发展,研发实施的具备行业代表性和领先优势的金融技术创新和工具创新。

(六)其他金融创新。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发,并投入实施运用一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二)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

(四)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九条 对于积极落实国家支持创新改革举措,在科技金融创新和军民深度融合方面,特别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板”、金融机构研发推广基于“六专机制”(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的激励考核机制、专属的客户信贷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研发推广中小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产品、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明显成效的,优先支持参与评选。

第十条 对积极推广服务贸易创新试点经验,特别是在国际物流运输服务贸易、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境外投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并已取得明显成效的,优先支持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石家庄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收集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并附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补充材料,并对申报金融创新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单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金融创新项目不得超过三个。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四章 评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在申报期满后一个月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十七条 组织公示。经评审提出的奖励项目应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报请市政府批准审定。

第十八条 通报奖励。根据金融创新的影响力和贡献度,每年综合评选出10个金融创新奖,每个奖项奖励20万元。金融创新奖评定后,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奖项评选坚持宁缺勿滥,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第十九条 回避原则。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筛选评审专家组成员,与金融创新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涉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保密原则。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委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未经申报单位同意利用该技术成果获利。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金融创新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间,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署名书面材料、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联系方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查,对存在异议且调查属实的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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